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嵊州市美燕林业服务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HYGY-SZ20241230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长乐镇2024-2025年枯死松树清理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3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嵊州市美燕林业服务队
2、地址:嵊州市长乐镇一村张家园路5号
五、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双塔国际12楼1220室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嵊州市美燕林业服务队作为嵊州市长乐镇2024-2025年枯死松树清理项目(项目编号:HYGY-SZ20241230)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嵊州市越风林业服务队、嵊州市甘霖镇晓波林业服务队)委托同一单位即位于嵊州市崇仁镇的天天照吧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办理本项目投标事宜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嵊州市美燕林业服务队、嵊州市越风林业服务队、嵊州市甘霖镇晓波林业服务队三家供应商及崇仁镇天天照吧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4〕第00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嵊州市美燕林业服务队在浙江省嵊州市双塔国际12楼1220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财政局,账号:2010000558722290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1月2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徐老师
3、联系电话:0575-83010270
附件信息:
-
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644.7 KB)